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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五)继续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有关市、县(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61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例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同时,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今后,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标准的煤炭开发申请,一律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各有关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太西煤、贺兰石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煤炭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太西煤资源保护办法》的规定,对太西煤资源的开采和销售实行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要修改完善《煤炭灭火管理办法》,严格煤炭灭火工程的论证、审批和施工。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各市、县 (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个别市、县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要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鼓励引导小煤矿走集中、规模、联合发展的道路,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开发利用。要统一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矿山企业。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要认真总结经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严格实行矿业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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