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5]119号 2005年11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集中时间和力量,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区矿业发展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为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职能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市、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偷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公安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联合行动,加大巡查力度,予以严厉打击。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