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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平罗县河东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平罗县河东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5]56号 2005年6月1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平罗县人民政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平罗县河东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扶持平罗县河东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05年5月31日)

  针对行政区划调整后,平罗县河东地区出现经济下滑、房产闲置、失业增多、债务沉重等矛盾和问题,为了充分利用以陶乐镇为中心的城镇基础设施以及周边地区土地、矿产资源的潜在优势,规划建设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县域经济,实现地区协调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特提出对该地区实行如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凡进入平罗县河东地区的各类投资企业,除继续享受自治区现行的关于招商引资、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宁政发[2004] 61号)第九条规定享受南部山区招商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新办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在免税5年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土地使用税可由当地政府向有关部门提出免征5—7年的申请,由有关部门给予审批。
  二、产业优惠政策
  (一)凡在乎罗河东地区内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的高载能工业生产的企业,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电价。
  (二)凡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规模、技术水平要求的新建、扩建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建设附加费;允许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加速折旧。
  三、土地、水利、环保优惠政策
  (一)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仍执行原陶乐县5元/平方米的标准。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的30%以外,上交自治区的50%部分全额返还。
  (二)平罗河东地区内工业用水的水资源费先征后返7年,返还费用专项用于当地水资源保证、监测、节约等项目。
  (三)企业排污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在安排排污治理费用时,对平罗河东地区内的项目适当倾斜,积极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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