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特别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拆迁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和来信来访登记督办制度,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各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制订具体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解决好本地拆迁上访问题。特别要集中力量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疑难拆迁信访问题的督查和化解力度,切实做到基本情况清、上访事由清、核查结果清和处理依据清。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对当地拆迁项目包括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拆迁项目以及正在进行和将要进行的拆迁项目,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坚决制止群众非正常进京、到省上访事件发生,对已进京到省非正常上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派人到场,妥善处理。对已发生和有可能发生集体上访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拆迁项目,要及时分析原因,研究解决办法。要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对因工作不到位、处置不当而引发恶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对被拆迁人的不合理要求,不得违反政策规定乱许愿和乱开“口子”;对少数漫天要价、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得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有关部门要采取断然措施依法严肃处理。
八、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健全相关配套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令第305号和《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当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配套政策,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备案。凡现行城镇房屋拆迁法规及政策与国务院令第305号和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不符的,要立即组织修订;对政策不明确,确需规范的,要抓紧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限期处理解决。抓紧调研并起草《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各地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律法规规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条件,擅自扩大拆迁规模,更不得以此随意调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直接参与和干预拆迁人依法进行的拆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