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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搬迁,凡被拆迁人没有得到依法合理补偿安置的,一律不得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并设立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参与监管的专门帐户,专款专用,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要严厉打击抽逃和不按约定支付拆迁安置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拆迁人既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但也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对于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拆迁单位要提供经建设、房管、价格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对于用新建房屋进行安置的,必须保证所建房屋手续合法、价格经价格部门核准、房屋建设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各项技术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建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监管,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要高度重视解决城镇住房困难户和生活困难户(以下简称“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积极推行最低单价补偿和最低总价补偿双重保障制度,最低价格补偿控制标准由各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认真测算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加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保证拆迁安置住房供应;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被拆迁户中的“双困”家庭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住房的优先权。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五、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各地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做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在2006年6月底前与部门彻底脱钩。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尽快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政府部门不得成立“指挥部”、“协调小组”等形式介入拆迁,已经成立的,必须立即清理解散;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不得和拆迁人共同签订拆迁协议、发布公告。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不得滥用权力干涉拆迁许可证审批,更不得以招商引资、市政设施改造、重点工程建设等为由,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拆迁许可证。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拆迁公司或拆迁人单位兼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条款对直接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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