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土地征用规模和城镇房屋拆迁面积。从2006年起,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报省建设厅,在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下达后,由各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执行。未经审批的拆迁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拆迁矛盾比较突出、上访数量居高不下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
三、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拆迁遗留问题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依法办理的原则,立即对本地城镇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未经规划批准的住宅改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建设手续不全或无权属证书房屋的拆迁、改变规划方案建设项目的拆迁等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梳理,摸清真实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分类解决。要做好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的无证房屋集中清理工作。对符合城市规划、手续齐全的,要限期确权发证;可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属于集体土地的,应当凭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办理房产证,并在房产证上标明集体土地性质。对不符合城市规划、不能补办手续、未经批准突击违规违章建设的房屋,要依法限期拆除。对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年限、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应由拆迁人负责的遗留问题,要督促拆迁人制定方案,限期解决。对经调解仍难以解决的遗留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被拆迁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要积极提供司法援助。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于2006年4月底前将拆迁遗留问题梳理情况和解决措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备案。对拆迁遗留问题解决得不好、群众反映强烈、信访问题突出的地区,一律暂停审批拆迁年度计划。
四、强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健全对被拆迁人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