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06]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城镇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我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政策性很强,关系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总体进行平稳,为全省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量增大,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有的城镇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地方对被拆迁人的住房和生活困难重视不够,群众意见大;少数地方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拆迁历史遗留问题突出,纠纷不断;个别地方仍然存在政府部门干预拆迁,或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损害城镇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而且给全省经济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关于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总体要求上来,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开发建设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房屋拆迁规模与实际安置能力的关系,坚决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大拆大建等行为。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拆迁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拆迁案件的查处力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因房屋拆迁导致被拆迁人出现生活困难和居住困难。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确定拆迁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