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 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 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 取。
  五、个体经营
  (八)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 、娱乐业以 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 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城管部门收取的占道费。
  4、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退役士兵本人的 预防性健康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5、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6、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7、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8、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管理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9、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 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0、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六、税收
  (九)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 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 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 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