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本人向当地政府安置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申请表》,经政府安置办公室审查批准后,领取城镇退役 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三)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 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 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 ,省级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民政、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协作,共同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培 训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的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培训经费保障;教育、劳 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培训管理与考核发证工作。
(四)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 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 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3年内免收有关服务费用,3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优惠。
(五)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 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发证的县级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 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 基本医疗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养老 、医疗保险待遇;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现行政策不参加失业保险, 其军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保留。被城镇企事业单位安置就业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 役士兵,要按照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军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和实际 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 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