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7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 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 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2005年7月19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 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城镇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 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积极筹措自谋职业城 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财政拨款应于每年年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置任务有偿 转移金的收取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 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81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