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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严格执行各项接收安置规定和手续。2002年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凭《优待安置证》到民政部门报到,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对在校入伍的大学生,其退役后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对城镇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以及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各级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待遇,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不办理安置报到手续、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用人单位已经接收的退役士兵,不按时报到的,接收单位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人民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双拥”工作评比检查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一律不得评选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先进单位。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限期完成,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地方、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各地安置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干部队伍的政策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将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程序、安置对象、安置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为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考试、考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择优安置,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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