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力度。各地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培训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在加大培训经费投入的同时,要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
  (五)努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安排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进行逐户走访,要重点走访立功和伤病残军人。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要予以扶助。对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各地在安排救济粮和救济物资时要给予优先照顾,切实保证他们回乡后的基本生活。
  (六)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障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造成下岗待岗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