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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和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的安置办法,将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各地要建立健全安置工作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人事、劳动保障、编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依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的编制限额,在有空余编制和事业单位不超编制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社会公益事业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岗位应优先安置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缺工勤人员的,原则上应优先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数量;对濒临破产、倒闭或特困企业,不再下达安置计划。用人单位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经费交纳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81号)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任务。对拒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又不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黔府办发〔2002〕81号文件精神,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5〕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安置改革情况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不发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各地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做好后续服务,免费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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