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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一)乡(镇)、村寨基本情况;

  (二)农村义务消防队、抢险机动队、医疗救治队等组织情况;

  (三)消防基础设施设置、分布情况;

  (四)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五)扑救火灾、破拆房屋的措施、任务、分工和程序;

  (六)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的程序和任务。

  第三十条 农村火灾的扑救贯彻立足自救、确保重点、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实行快速反应、就近组织、小火靠灭、大火靠堵、就地取材、统一指挥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发生农村火灾,失火单位或者村寨应当立即组织农村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当地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险机动队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组织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第三十二条 组织扑救火灾时,火场总指挥在紧急情况下有权依法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单位协助。

  为避免重大损失,火场总指挥有权依法决定拆除毗邻建(构)筑物,划定警戒范围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 火灾扑灭后,失火单位或者村寨应当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接受事故调查。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农村重、特大火灾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一般火灾的调查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并将调查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火灾调查工作结束后,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出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统计火灾损失,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特大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新闻。

  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当地政府应当将重、特大火灾基本情况、主要教训、改进措施、责任追究等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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