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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农村消防组织

  第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防火安全委员会,并明确一名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并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农村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小组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工作措施;

  (二)开展经常性的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制定农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四)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五)开展农村消防工作调查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六)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县级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100人,乡(镇)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50人,村寨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成年公民的15%。

  第十一条 尚未建立公安消防站的县(市、区)、乡(镇),应当因地制宜建立自办、合办、志愿、合同制等专(兼)职消防队。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专(兼)职消防队应当掌握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防火、灭火技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开展消防业务训练;

  (三)建立执勤战备秩序;

  (四)进行火灾扑救;

  (五)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

  (六)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设施。

第三章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可以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进行消防常识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消防安全标准,有计划地引导农村实施木板房、茅草房改造和农灶、电气线路改造,提倡和推广使用防火建筑材料,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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