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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优化办学结构。坚持中等职业教育为经济服务的宗旨,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特点,积极扩大理工科类学校和专业的规模,适当压缩文科类、管理类学校及专业的规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增强专业适应性。建设一批与我市支柱产业发展相协调的集教育、培训、技能鉴定于一体的市属综合性中等职业学校。

  3。提高办学水平。按照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整体办学水平,做强做大我市中等职业教育的要求,大力发展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2所国家级示范性学校和3至5个国家级示范性专业;根据示范性专业的设置,建设12至15个市一级职业教育实训中心,并争取80%左右成为省级重点实训中心。通过重点学校、示范性专业和实训中心建设,使省级以上重点学校的毕业生比例达70%以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大批急需的中、高级技能人才。

  4.创新办学体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形式多样的教学体制,重点办好骨干和示范性职业学校,推进公办职业学校机制创新,组织、指导并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发展。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名称,理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民办) 积极参与的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多元化办学体制。

  三、主要改革内容和方法

  (一)整合资源。

  1.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中等职业学校的合格评估标准定为校园占地面积15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和在校生规模1000人以上。三项指标均不符合要求的学校要撤销;有两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要进行撤销或合并;一项不符合要求的,要视具体情况采取联合、合并、共建、划转、股份制等方式进行资源重组。市财政核拨经费的学校,按本实施意见的方案进行调整。社会力量(民办)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按《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进行调整。各区、县级市参照市属中等职业学校调整改革方法,对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本区域内进行统筹调整。

  2.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统一以市、区(县级市)行业冠名,如“广州市电子(或机电、轻工等)职业(或技工)学校”。少数社会声誉高或特殊性专业的学校,如国家级重点学校可保留原校名。新组建的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加挂原校名。

  3.加大特殊类中等职业学校的调整与改革力度。中等师范学校原则上与其他学校合并或转制为其他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在保留教师进修培训职能的条件下也要与其他学校或机构合并;按照我市卫生类学校发展规划,压缩卫生类中等职业教育规模。

  (二)提高层次。

  1.重点发展一批综合实力较强,在培训就业工作中起示范作用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创建一批兼有教育、培训、技能鉴定、就业服务等多功能的综合性职业教育基地和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在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中的职业教育实训中心,面向全市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训中心可以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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