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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府[2005]5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纳入《实施意见》调整与改革范围的市属财政核拨经费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市属中职学校)的行政、组织、人事、业务、资产等归口管理权,按《实施意见》附件《广州市属财政核拨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方案》分别由市教育局或市劳动保障局履行。有关市属中职学校的人员编制管理、教职工人事管理、校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等问题,仍按《关于我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办函[2005)156号)的要求执行。

  二、市各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共同配合做好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工作。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履行好归口管理权,并尽快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中职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组织实施所管学校的调整与改革工作。市编委办和市人事局分别抓紧推进市属中职学校机构编制调整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市发改委将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工作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结合起来,制定市属中职学校“十一五”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协调做好市属中职学校的发展和调整改革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等有关部门,以2004年市财政核拨的经费为基数,以培养广州户籍学生的定额任务与财政核拨经费数额挂钩为原则,制定市属中职学校经费核拨安排办法。市属中职学校的原归口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学校的交接等工作。

  三、已举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区、县级市参照《实施意见》,按照集中力量办好1至2所中等职业学校的原则,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方案,并于2006年6月底前报市中职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社会力量(民办)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进行调整,并加强对该类学校的指导、支持、监督和管理。

  五、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中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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