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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也可以按照河道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确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江南城区西起顾乡堤段,东至化工堤段的沿江一条线,迎水面自堤脚起100米以内,为护堤地范围;背水面不划定护堤地,按照堤防工程保护区进行管理。

  松花江干流其他堤段和其他河流护堤地范围,按照《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护堤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和使用,用于营造防浪林、防汛用材林及建设河道堤防管理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工程建设,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民用建筑、旅游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建设单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手续,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前,或者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进行,并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者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范围或者穿越河床的,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河道监测资料,对该工程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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