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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2日)修改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2号)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6日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防治洪涝灾害,改善、保护城乡水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滩地、沙洲)的整治、保护、利用等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港口,同时适用航道、港口管理法律、法规。

  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内河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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