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分别作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
水法》、《
河道管理条例》、《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