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制度
(一)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指市域范围内发生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可疑疫情,对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实施扑杀的补助经费(含免疫反应死亡)。扑杀补助经费按照属地登记,严格审核,分级承担的原则实施。
(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建立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基金,在各级财政设立专门账户。市级安排扑杀基金300万元,区、县(市)分别不少于50万元、150万元。
(三)畜禽扑杀按财政部、农业部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即:种猪600元/头;肥猪500元/头;架子猪、仔猪300元/头;耕(肉)牛1500元/头;奶(种公)牛3000元/头;羊300元/头;家禽10元/羽。
(四)扑杀补助经费市和区、县(市)两级分别承担40%。扑杀补助与畜禽扑杀同步进行,由区、县(市)政府先行垫付,确保扑杀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市级承担部分每半年下拨到各区、县(市)。中央、省级扑杀补助经费按比例分别进入市和区、县(市)基金账户。
七、正面宣传引导,保障防控经费
(一)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媒体的管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广泛宣传防控技术和人员防护知识,引导正确消费,消除群众的疑虑和恐慌心理。动物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任何手段发布疫情信息。
(二)从2006年起,除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疫苗经费按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外,猪瘟、狂犬病、鸡新城疫、鸭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所需的疫苗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疫苗、监测、设备、诊断及防治工作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八、明确防疫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畜牧部门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技术责任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意见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