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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意见

  (二)强化检疫监管。畜牧部门做好产地、屠宰、市场畜禽及其产品检疫;工商部门坚持实行凭检疫证明入场交易和挂牌经营制度;质监、卫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畜禽及其产品销售场所、加工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商务部门加强对流通环节和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海关把好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各有关部门要配合联动,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坚决果断处置可疑疫情
  一旦发生可疑疫情,要按照《长沙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规定,坚决果断进行处置。特别是发生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发布封锁令,果断封锁疫区,严禁相关动物、动物产品转移。疫区内要严格实行强制扑杀政策,坚决依法扑杀染疫及同群畜禽。并按照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封锁要严,不留漏洞;扑杀要严,不留尾巴;销毁要严,不留后患;消毒要严,不留死角”的要求,迅速扑灭疫情。
  四、充分发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能和作用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技术支撑机构,主要职责是:开展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监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收集整理分析疫情信息;制定防治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诊断动物疫病和开展疫病诊断技术的研究推广;负责疫情报告、防疫物资储备以及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通过技术手段对检测、诊断结果及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对疫病发生、发展趋势作出预警预报,为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形成“统一协调、上下联动、分工明晰、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
  五、落实中央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
  (一)落实扑杀补助政策,对扑杀的畜禽,按标准及时足额补助到农户;
  (二)银信部门对受损规模养殖户、公司、协会、合作社提供信贷,经市财政审核后给予贷款贴息;
  (三)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从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扶持建设速冻冷库,对存笼待售的家禽宰杀冷冻,待市场好转后再行销售,降低养禽损失;
  (五)从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对禽类产地检疫、市场交易免收检疫费、工商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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