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化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水利部印发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水农〔2003〕60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1997〕69号),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和“明晰所有权,拍卖使用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制订和完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深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建设和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对经营性的工程,可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必须明确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主体。政府补助形成的水利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允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承包、拍卖、租赁、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
鼓励和扶持农民用水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使用维修、水费征收等方面的作用。在扶持、保护改制工程的同时,要加强对改制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
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04〕92号),积极推进国有农业灌溉管理单位改革步伐,加快实施管理机构分类定性、定岗定员和工程管养分离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妥善解决富余人员的分流问题,同时积极推动水价改革和完善水费计收机制,积极推行农民用水户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管理的模式,为工程良性运行和节约用水创造条件。
(六)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镇)政府要把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建设目标,落实领导责任,编制建设规划,完善配套法规,抓好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农田水利建设指挥部,负责协调解决农田水利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农综开发、扶贫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和指导。要实行农田水利建设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继续推行领导包片抓点等多年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要充分发挥基层乡(镇)水管站的农村水利技术服务作用,大力发展以农民用水协会为代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田水利建设提供技术和组织保障。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通过宣传教育、政策激励等多种方式,把广大群众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推动农田水利建设持续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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