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促进我省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二)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实施项目带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陕政办发〔2005〕79号),从2005年起,用5年时间新建灌溉面积和“四田”面积354万亩,到2009年全省灌溉面积和“四田”面积净增164万亩,总量达到4357万亩,按区域全面实现人均基本农田建设目标;同时加工提高灌溉面积和“四田”面积505万亩。
  各地要根据《陕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以县为单位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这一中心,以实现基本农田区域标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分步加以实施。各市、县、区要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修改完善和政府审批工作,并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规划将作为安排政府补助资金、申报项目、整合投资、组织农民出资出劳以及考核工作等的重要依据。要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以项目为依托和切入点,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筹资筹劳,以点带面,推动农田水利建设发展。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指导。
  (三)规范和加强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一是明确政府资金投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补助粮食主产县以及大中型和重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各市、县也应优先安排投资效益显著的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与改造。二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农户、农民联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民用水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三是完善补助方式。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补助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或“以奖代补”的办法。四是制订补助标准。各地可参照《陕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的补助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情况,制订不同的补助标准,筹补结合,多筹多补。五是健全项目申报程序。申报项目应符合规划,由县级有关部门对项目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公示后联合上报。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办理,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市农民负担监督部门备案。六是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各地要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加强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的监管,严把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关。七是实行项目建设公示制和后评价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补助乡村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对已建成项目跟踪调查,改进管护措施,促进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水利部门要加强技术服务和检查指导。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完善村级筹资筹劳“一事一议”政策。县、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受益区村级筹资筹劳“一事一议”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政策的宣传引导、规范完善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农民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一事一议”的操作程序和筹资筹劳限额标准,要严格按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02〕23号)限额标准执行。确需超过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应按程序上报批准。对于政府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灌溉斗渠和相邻村共用受益的村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以村级为基础进行“一事一议”,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组织实施。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受益群体议事。要加强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对地方各级财政的补助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都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地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提高资金和劳务使用效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