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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建立省重点项目协调机制和督导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负责召集有关单位、项目业主召开重点项目协调会议,会同省政府目标办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管理,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省重点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的各项竣工验收手续。由政府投资参与的省重点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营后,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状况进行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省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着节约用地的要求,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每年省预留一定额度的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专项用于由省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水利、交通、能源等方面的省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 各级电力、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门,对省重点项目的物资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 省、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在争取国债、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时,要对省重点项目进行倾斜和支持。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从省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一定数量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用于支持省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重点项目,向社会发布省重点项目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时,对符合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省重点项目给予支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省银监局要加强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省重点项目。

  第十五条 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省级各部门在安排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时,对省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给予倾斜,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关于贷款贴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省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制度。省政府目标办和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对省重点项目实行督导检查,对“竣工投产”和“加快建设”批次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单位对省重点项目的支持服务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和奖惩。按有关规定,建立参与省重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的信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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