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确认为省重点项目后,项目业主可在其施工现场、向外报送的文件材料、广告和新闻媒体上刊示“四川省**年重点项目”字样。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无法完成当年计划的省重点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将建议调整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重点办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四)建立省重点项目储备制度。全省要根据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的需要,收集、整理和培育后续省重点项目,建立省重点项目储备库。
第四条 首次申报列入省重点项目的,在报送规定申报表格的同时,应附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简要说明和项目法人情况;
(二)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四)土地审批或预审、规划选址、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有关文件;
(五)招标核准和招标投标实施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重点办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总体协调和监督检查。经委、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审计、环保、统计、质监、安监、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省重点项目的相关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各省重点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外部配套工作,协助项目业主做好生活物资供应和施工区域的社会治安等工作。
第六条 省重点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筹划、融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第七条 省重点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依法接受审计和稽察,按有关规定主动申报和提供相关材料,履行手续。各行政机关要主动为省重点项目业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各项审批、核准、备案行为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又快速高效。
第八条 建立健全省重点项目实施动态信息反馈制度。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办和省重点项目单位须按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省统计局制定的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向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省统计局报送省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等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