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06年1月19日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关系到增强全省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骨干项目,包括:
(一)国家在川重点项目;
(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
(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
(四)高科技并能带动产业技术进步的重大项目;
(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六)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七)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大型企业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按照竣工投产一批、加快建设一批、争取开工一批和加快前期工作一批(即“四个一批”工作进度批次)的要求,编制本部门(地区、企业)重点项目建议,于当年四季度报发展改革委列为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计划的申请并抄送省重点办。
(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申请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会同省重点办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计划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下发全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