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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2007)(发布日期:2007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修改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已于2006年1月1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月20日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五座以下小型汽车。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安全运行、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乡公交客运状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宏观调控,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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