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设计,确需变更时,应按照相关程序送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审查人员应有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深度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节能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工程质量要求。
(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监理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节能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否则不予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程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质量监督,重点监督建设各方在建筑节能中的法定责任以及工程实体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农民自建房除外)应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即节能50%标准)。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按照建筑节能设计65%标准执行。凡属财政补贴或拨款的建筑项目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率先执行65%标准。
三、加强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为确保节能建筑工程质量,各类轻质墙板、节能门窗、墙体材料、屋面保温材料等新产品、新技术应通过本市组织的节能技术认定、技术评估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节能建筑应优先选用国家及本市推广认定的节能技术、产品,不得选用国家及本市禁止、限制使用的落后技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既有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四、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强化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检查,将建筑节能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对相关单位的考核指标,确保建筑节能标准贯彻实施。同时,应加强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及节能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把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建筑节能新技术等作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师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重点在建筑物主体完工、竣工验收阶段对其外墙、门窗、屋面等外围护结构进行单项检查,对不执行或达不到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其改正。同时,应加强对节能建筑检测、评估、认定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使其符合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节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