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6〕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建委 二○○六年一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
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精神,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建设节约型社会战略的实施,现就我市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节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建委)是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的牵头实施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开发建设、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环节认真把关、严格管理。初步设计审批应将建筑节能设计纳入重要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批准初步设计,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委托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擅自要求设计和施工单位变更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技术要求的材料设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包含建筑节能专篇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设施,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同时将建筑节能审查和实施结果文件按《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式填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销售新建住宅时,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技术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重点对建筑外墙、屋面、门窗等外围护结构进行设计,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出具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并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