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名额分配原则及评选办法
2006年评选表彰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00名。参照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办法,以2001年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分配比例为基础,并依据各市城乡就业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其中,企业一线职工不低于总数的30%,农民不低于总数的25%,各类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总数的12%,妇女、少数民族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各市都要有一定数量的重点工程建设人员、高新技术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的从业人员。
推荐评选工作实行属地原则。凡所在单位党的组织关系在我省的个人均参加所在地评选。其中,在宁高等院校、省级机关、省国资委管理的在宁国有企业、党的组织关系在省委组织部的中央在宁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由省委教育工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国资委、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有关产业工会负责推荐。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应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逐级审核后以各市和各有关部门名义推荐。推荐人选必须认真履行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先后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省范围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市)级以上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没有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负责人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中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五、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分别授予“江苏省劳动模范”或“江苏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