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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
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动员全省人民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和“两个率先”的宏伟目标而奋斗,省政府决定开展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通过评选表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和鼓舞全省人民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苏作出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
  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范围是:2001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的结构要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对象一般应从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已取得相应荣誉称号的人选中推荐。事迹突出、有特殊贡献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其他人员也可以推荐。
  三、推荐评选条件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甘于奉献,在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的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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