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6〕2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满足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精神,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的促进作用,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精神,现就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一)凡按照《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设置、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并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称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符合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规定条件的,都要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二)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审核程序,提高认定效率,加快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认定工作。区县卫生局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执业许可时,及时通知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其执业许可资格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同时进行审核,在区县卫生局通过执业许可和区县劳动保障局通过定点资格初审后,分别报市卫生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后,由市卫生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向社会公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单和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名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