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职业介绍行政许可、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予以查处取缔。
(三)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年审工作开展巡查活动,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定职权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专项行动中发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人才中介服务规定的行为,由人事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于在报纸、期刊、网站、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上,代理、发布违法职业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六)清理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对求职者特别是来京务工人员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劳动保障、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对重点地区加强监控,引导求职者到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去求职择业,对影响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查处。
四、进度安排
2006年2月,各区县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并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完成专项行动中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
2006年2月23日前,各区县要通过调查摸底确定辖区内重点区域、场所,完成重点整治对象的梳理排查等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前期政策宣传和舆论准备。市、区县各有关部门均应开通并公布举报、监督投诉电话,并在非法职业介绍活动集中的地区设立执法站或举报投诉点。
2006年2月24日到3月20日,各区县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同时加强宣传,随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治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舆论引导社会群众举报非法职业介绍活动。并于3月10日,上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和《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统计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