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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各行政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注意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衔接。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权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二) 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制度。同时,要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应接受所在地政府的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具体评议考核办法由市法制办和市考核办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人事等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此项工作待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出台后,我市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时间要求和审查程序
  (一)梳理行政执法单位“三定”规定、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工作必须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由政府法制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确定,其中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梳理工作应当在2006年2月底之前完成。
  (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4月15日前完成,其中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3月底完成,经本部门法制、人事机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三)各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4月20日前完成。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实施方案在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前,应先送上级主管部门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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