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六区每个街道到2006年底,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道到2008年底,均建立若干个室内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设有老年食堂和托老所(室)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向老年人提供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区和县(市)政府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应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市财政对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符合上述条件且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适当补助。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和运作。
(七)各区和县(市)财政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用于对特殊困难老人居家养老的补贴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经费的补助。市财政对已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的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八)将居家养老服务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已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社区可在原公益性岗位定额上再增加2至3个专门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按现行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酌情减免老年服务机构的各项税收和规费,各区和县(市)老年服务机构用电、用水按居民生活用电、用水价格收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政府创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十)放宽老年服务市场准入,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老年服务实体。民办老年服务机构在适用政府扶持和优惠政策上与国办老年服务机构同等对待。政府还可以通过向民办老年服务机构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老年服务机构的发展。
(十一)开展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培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区和县(市)财政给予适当的培训经费补助。服务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
(十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老年服务机构应与服务从业人员签订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取得合理的劳动报酬,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逐步提高服务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促进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稳定和壮大。
(十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为老志愿服务。要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和管理,在充分尊重志愿者意愿的基础上,对志愿者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各地还应结合实际,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志愿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十四)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享受政府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资格评估机制、享受政府扶持的老年服务机构资格评估机制以及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估和监管机制等,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实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老年服务机构也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制订奖惩措施,实现规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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