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基地建设应达到的总体要求是:
(一)基地建设思路正确,规划科学,专业、学科和产学研合作等工作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带动性;
(二)各专业建设特色鲜明,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实绩显著,毕业生符合我市产业需求,就业率高于同类专业,基本达到市级重点(示范)专业建设水平,部分专业达到省级重点(示范)专业建设水平;
(三)各学科建设方向明确,学科团队基本形成,拥有一支创新能力较强的教师队伍和一批既能满足教学科研又能提供对外服务的设备设施,在科研成果及其产业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部分方向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基本达到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建设水平;
(四)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专业学科管理体制、创新社会化办学模式、建立共建共享资源配置机制等方面走在前列,且具有推广意义。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发改、科技、财政、人事、经济、劳动保障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参加的市基地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其职责是:统筹规划应用型专业、学科建设和紧缺人才培养;确定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审定基地的验收结果;研究决定基地建设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负责基地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基地的立项申请,组织项目审定、中期督查和终期验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年度分配计划,并共同实施项目经费管理和绩效考核;完成市联席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第九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委员会。其职责是:对基地的设置提出建议;对基地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对基地组成提出建议;对各基地进行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与基地申报或建设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基地申报
第十条 根据“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采取“一次设置、滚动发展”的办法,5年内建成10个基地。每个基地的建设周期为4年。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会同政府其他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发布“十一五”期间《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基地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