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医药产品出口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对当年通过认证的企业进行补助。认证主要包括:ISO国际系列认证、产品认证及国际SA8000认证。认证费补助标准为认证费的50%,单项最高补助5万元。
4、鼓励医药产品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对当年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企业,补助境外注册费的5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
二、鼓励利用外资
(一)对完成年度外商直接投资(简称FDI)工作目标的区县、高新区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完成FDI工作目标的区县、高新区,每个单位奖励人民币10万元;超额完成FDI任务的,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鼓励引进外商投资大项目。单个外商投资项目,注册外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且当年到位500万美元以上和单个外商投资项目,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累计外资额实际到位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属独资企业的,奖励项目所在区县、高新区或部门的有关人员人民币10万元;属合资企业的,奖励合资中方有关人员人民币10万元;在此基础上,实际利用外资每超出1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单个实际利用外资项目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累计外资额实际到位3000万(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另行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单个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增资额当年到位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奖励项目所在区县、高新区或部门的有关人员人民币5万元;在此基础上,实际利用外资每超出1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奖励创办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对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被确认为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一次性奖励企业人民币5万元。
三、鼓励企业“走出去”
对当年在境外设立经营性公司和生产性企业等机构在境外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每个企业补助5万元。
四、兑现办法
(一)对各项外贸出口奖励:年度结束后,按海关统计出口数据,由市外经贸局分别对区县、高新区、部门、企业进行考核计算奖金额,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二)开拓国际市场补贴:国际市场开拓要本着经贸结合的原则精心组织,对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都要在开拓出口市场的同时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年初由市外经贸局提出活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组织活动的市直人员出国费用,属财政供给范围的,根据开支标准按程序审批;对参展企业发生的摊位费、人员交通费和食宿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在每个项目结束后,由市外经贸局按项目申请补贴,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