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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6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6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淄政发〔200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2006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淄博市2006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

  为确保完成2006年度全市外经贸各项工作指标和任务,推动全市外经贸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确定对2006年度外经贸发展实行如下鼓励政策。
  一、鼓励外贸出口
  (一)鼓励区县和部门完成出口工作目标
  对完成当年出口工作目标的区县和部门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出口工作目标,奖励人民币10万元。奖金用于奖励为外贸出口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二)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市里统一组织的经贸结合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根据不同市场情况给予不同比例的补贴。
  1、对新兴市场的开拓活动,主要包括非洲、中东、南美、大洋洲、印度及独联体等市场,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70%,给予每个企业一名参展人员交通费和食宿费补贴70%。
  2、对日、韩等亚洲市场的开拓活动,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50%。
  (三)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实行增量奖励,奖励标准为:出口比上年每增长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海关统计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实行增量奖励,奖励标准为:出口比上年每增长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
  (四)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对当年通过认证的企业进行补助。认证主要包括:ISO国际系列认证、产品认证及国际SA8000认证。认证费补助标准为认证费的50%,单项最高补助5万元。
  (五)鼓励企业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对当年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企业,补助境外注册费的5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
  (六)加快医药出口基地建设,加大对医药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
  1、对医药产品出口企业实行增量奖励,奖励标准为:出口比上年每增长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
  2、鼓励医药产品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各项展览会,对新兴市场的开拓活动,主要包括非洲、中东、南美、大洋洲、印度及独联体国家等市场,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70%,给予每个企业一名参展人员交通费和食宿费补贴70%。对日、韩等亚洲市场的开拓活动,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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