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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4.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转让时的资产处置:5年内转让,其转让所得无论是否增值,均按举办者(包括国有资产投入者)的原始投入比例所有;5年后转让,如医疗机构资产小于或等于原始投入的,举办者(包括国有资产投入者)按原始投入比例所有;医疗机构的资产大于原始投入的,原始投入部分按举办者(包括国有资产投入者)的原始投入比例所有,超过(增值)部分(包括受赠部分)的40%归原始投入者按比例所有,60%原则上以捐赠的形式,纳入政府医疗卫生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对发展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
  (五)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土地资产按下列方式处置:
  1.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年后自愿保留非营利性性质,且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其土地使用权仍可保留划拨,土地开发费(成本)部分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
  2.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年后不再保留非营利性性质,且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土地开发费(成本)部分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
  3.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产权转让时,其土地用途仍为医疗机构用地的,其划拨土地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有形土地市场的意见》(杭政办〔2002〕23号)的规定,纳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转让,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产权转让时,所得土地开发费(成本)部分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产权转让后,其医疗机构性质仍保留非营利性质的,土地按《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继续保留划拨;其医疗机构性质不再保留非营利性性质的,土地应按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
  4.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如改变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除外),应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如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收回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因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开发费(成本)增值部分,应纳入政府医疗卫生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发展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
  三、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对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前3年取得的医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且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的,可申请免征营业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自产自用制剂的增值税等;按照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含计税工资的纳税调整),通过单位申请,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后5年缴纳的上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通过单位申请,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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