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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0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构筑我市多元化投资办医的新格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积极鼓励、规范引导、公平竞争、做优做强”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培育市场、多元竞争的原则,全面开放医疗市场;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总体目标。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竞争平等充分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
  二、坚持开放医疗市场
  (一)从医疗服务需求实际出发,以科学配置医疗资源为原则,引导社会资本在下沙、丁桥、半山、留下、滨江等区域新建二级甲等以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鼓励兴建康复、护理、老年病、精神病、传染病等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在服务半径0.5公里以内不再设置服务科目相同的医疗机构;如需设置,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决定。
  (三)按照杭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在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区域落实建设配套用地,吸引社会资本举办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
  (四)医疗机构产权界定办法:
  1.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
  2.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核准执业许可之日起5年内其产权界定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同。
  3.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年后自愿继续保留非营利性性质的,其产权暂按如下方式界定:医疗机构资产小于或等于原始投入的,举办者(包括国有资产投入者)按原始投入比例所有;医疗机构资产大于原始投入的,原始投入部分按举办者(包括国有资产投入者)的原始投入比例所有;超过(增值)部分(包括受赠部分)属于医院法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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