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人专〔2006〕1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与我们联系。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
二○○六年一月六日
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卫生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深化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改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农村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机构。不包括县(市、区)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条 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置:乡村主任医师(主任中医师)、乡村副主任医师(副主任中医师);乡村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乡村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乡村主任护师、乡村副主任护师;乡村主任技师、乡村副主任技师。
第四条 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应当有利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有利于稳定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队伍,有利于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乡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