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政策措施
建立和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体系,优化创业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
(一)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免费创业培训。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多不超过15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且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培训补贴政策。社会其他人员参加的创业培训,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二)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从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基金中支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标准执行。
(三)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各项补贴。创业培训学员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吸纳安置“4050”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创业培训学员创办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招用人数和合同期限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培训学员创业成功后,每创造1个就业岗位,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每个岗位补贴标准500元。创业人员要向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创业培训结业证、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创业培训学员创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享受免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六)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对参加创业培训后创业的学员,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办理招工登记手续,免费代其招用职工,免费提供代存档案、代交养老保险等。各级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对创业学员所需员工实施技能培训时要给予优惠。
五、加强领导,确保创业培训工程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