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抚顺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 2005年 11月 22日市政府第 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2005年11月28日
抚顺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燃放时能产生色彩、图案、闪光等现象并伴有爆音、烟、雾、气体等声像效果的娱乐产品。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2、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
3、组织查处不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条件和未经许可生产、经销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4、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发放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和确定烟花爆竹运输路线;
2、查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3、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无照生产、经销烟花爆竹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临时零售摊点占道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