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有关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并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举报属实或协助查处违法案件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对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理对土地、地质矿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调查及查处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
(五)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下级管理部门、本级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国土资源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九条 国土资源监察内容:
(一)土地管理方面
1、耕地保护情况;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3、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用地利用情况;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情况;
5、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情况;
6、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征地补偿费及有关资金的使用情况;
7、土地权属登记情况;
8、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
(二)地质矿产管理方面
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2、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3、矿业权有偿取得、转让情况;
4、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缴纳情况;
5、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情况;
6、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情况;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情况;
8、古生物化石保护情况;
9、地质遗迹保护情况。
(三)土地、地质矿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