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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2号)


  《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7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耀华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及财务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㈠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㈡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㈢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㈣政府转贷、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㈤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受财政部门委托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变更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财政状况合理安排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预算。

  第六条 列入年度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应急工程,经本级政府同意,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临时预算或在下年度安排预算。

  第七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中有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单位将自筹资金缴存自筹基建存款账户。基本建设项目中自筹资金属于减免费用或投入劳务的除外。自筹资金不足或不缴存财政部门开设的自筹基建存款账户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预算安排的基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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