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05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规定应公开发布的以纸质、胶卷、音像、磁带、磁盘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机关是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信息公开权利人,依照本规定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六条 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