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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吉林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吉林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吉林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吉林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5〕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财政拨款(包括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参加工作人员,从聘用下月起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参照现行参保国有单位的缴费比例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年度月平均应发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按月缴纳,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本人月应发工资总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分账管理,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利息组成。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每年按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储存余额可以继承。统筹基金由单位缴费、利息和滞纳金等构成,用人单位缴费计入统筹基金。同级财政部门要将对单位缴费补助部分纳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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