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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118号)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立即传达到所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制定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挥生产、管理安全的具体实施办法。省属煤矿的实施办法要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报省煤炭局批准,报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市县属国有煤矿制定的实施办法按隶属关系由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备案;乡镇煤矿的实施办法由所在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监督考核,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备案。各类煤矿企业执行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要于2006年1月1日前执行。

  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违纪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突击生产现象,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特别是要明确下井带班的职责及考核奖惩办法,不能以值班代替下井带班,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对拒不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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