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供销合作社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经营管理,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指导。
三、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许可证制度。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烟花爆竹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已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坚决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储存仓库要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严禁超能力储存,要实行烟花爆竹销售配送制度,严格限制并合理布设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销售集贸市场,严禁在国道、省道车辆人员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设立批发、零售点。在涉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审核的各个环节中,要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年底前没有提出申请,以及年底前提出申请但到2006年3月底前经整改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批,严格按照“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指导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预案的制定要结合企业的生产环境状况、仓储情况以及经营周边环境的实际,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组织好演练。举行焰火燃放活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和燃放方案,制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各种事故。
五、要认真做好依法取缔、关闭、停产和拟转产企业的后续处理工作。对上述企业,要落实责任,妥善处理库存药物、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设备,并加强监控,严防从事“地下生产”、“地下交易”等非法活动,防止事故发生。
六、开展安全大检查,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凡对烟花爆竹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明查暗访,鼓励群众举报监督,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防止因烟花爆竹引发的事故。近期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交通、铁路、邮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一次以“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为主要内容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安全大检查,检查可依据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处于2005年12月6日下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内容》进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加强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船、机)。